如果官司输了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要介绍的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还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这大致有两种,一是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就意味着司法程序已经开始,对原告来说,表明了其已经选择了司法救济的途径,行政救济的程序便告终结,因此,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人民法院未决定立案,行政管理相对人仍可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七日,如果尚未到期,又未告知不予立案,最好在等到审查起诉期满后,如果审查期限已过仍未立案,可视具体情况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应当主动到法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