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行政复议审查依据不一致时需要的依据:
一是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复议审查依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审判依据明显不一致,行政诉讼法对规章只作为“参照”,而行政复议条例不但把规章作为依据,而且上级的决定、命令也作为依据;
二是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依据不太准确,主要是有的规章及上级的决定、命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都作为审查依据显然不妥。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排出不了违法的规章、决定、命令作为审查依据。
为了避免规定上的不一致和解决违法的规章、决定、命令不能作为复议审查依据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复议机关具体办理复议事项的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避免了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同时也排出了违法的规章、决定、命令作为依据的可能性。但在征求意见中,各地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山东省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复议审查的依据,一是不明确,二是不一致,三是面窄(不包括规章),实践中难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