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的连环的限购令,让有些地区几乎没了不限购的房屋。部分购房者选择退而求其次,购买商、办类房屋,或者干脆采取权宜之计:与商、办类房屋开发商签“以租代售”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以租代售注意如下:
1、与出租人签“以租代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2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通常此类“以租代售”协议,签订30-40年的租赁期限,此种约定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承租人对“以租代售”的房屋产权情况不了解,存在部分出租人无产权证或无权处分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了相当于购房款的巨额租金,一旦出租人“一房二租”或“先租再售”,承租人很难按租赁合同实现全部租期内的房屋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