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这个问题,依据海关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权,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需要恪守行政法定原则,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分明,合法性问题不存在和解的空间。而裁量性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赋予了海关在合法范围内一定的酌情处置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者变更,以更多体现合理行政的原则。对于这一类行为,海关在裁量过程中拥有酌处权,在行政复议阶段也可以在裁量范围内重新综合考量和审视,并予以调整和变更,从而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比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了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规定走私货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都属于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和解;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针对一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规定的诸如“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则属于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存在处罚幅度与过错情节不相当,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不合理、不适当等情况的,可以进行复议和解。再如,海关适用合理方法估价时对于多种合理估价方法的选择适用、涉及自由裁量的海关行政许可等,如果是属于自由裁量行为,而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羁束性、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的,就都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