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约不适用于下列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一)自然人主要为个人、家庭或者家务目的(消费者)作为协议的一方;
(二)涉及雇佣合同,包括集体协议。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下述事项:
(一)自然人的身份及法律能力;
(二)扶养义务;
(三)其他家庭法事项,包括婚姻财产制度以及由婚姻或者类似关系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
(四)遗嘱与继承;
(五)破产、破产和解及类似事项;
(六)运输旅客和货物;
(七)海洋污染,海事诉讼的责任限制,共同海损以及紧急拖船和救助;
(八)反托拉斯(竞争)事项;
(九)核损害的责任;
(十)自然人或者其代表提起的人身伤害诉讼;
(十一)非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侵权或者不当行为对有形财产造成的损害;
(十二)不动产物权以及不动产租赁权;
(十三)法人的效力、无效或者解散,以及其机关所作决定的效力;
(十四)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外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十五)侵犯除版权和邻接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但有关侵权诉讼是因违反当事人间与此种权利有关的合同提起或者可以提起的除外;
(十六)公共登记项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