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法》
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