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意见包括些什么呢?
一、行政复议申请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 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 对县经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1.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 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 知申请人 ;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 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 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停止执行:
(一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 )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 止执行的 ;
(四 )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