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理,是指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它是行政复议的实质性审查阶段,也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关键和核心。没有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行政争议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法作出复议决定。标准是经社会共同认可的用以判断某件事情的属性或状态的依据和尺度。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认定也有某种尺度,行政复议审理的标准集中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包括正反两方面,即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据以维持的标准,和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并据此改变(包括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的标准。据此,行政复议审理的标准有4个:一是事实根据充分,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二是适用依据正确,包括依据本身合法、具体适用没有错误,没有超越法定职权;三是程序合法;四是内容适当,没有滥用职权。行政复议审理的依据与行政诉讼审理的依据不同,在行政诉讼中审理依据受到了严格限制,规章以下的行政法渊源不能成为诉讼审理的依据,规章仅仅是行政诉讼中的参照,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则较为宽泛,几乎所有行政法的正式渊源都是行政复议审理的依据,当然,在有关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中非正式的行政法渊源也是行政复议审理的依据。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的渊源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