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可推论:民事判决可以明确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份额。综合前述复函的内容,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分三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其
一、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其
二、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其
三、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