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不当的复议意见
本次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认定我方销售的是散装食品,我方并不认可。本案所涉食品是在申请人店内生产完成的,均属现制现售产品。
现制现售产品与散装食品有着本质区别。
散装食品是食品流通行业的经营者(如零售店铺、超市),从第三方处进货后,再面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产品。消费者面对购买的散装食品,并不知道生产者是谁,故需要通过容器标示或说明书告知生产者名称等信息。现制现售产品是餐饮服务单位(餐馆、西饼店),从第三方进原料或半成品后,在现场加工成成品,并在加工现场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走进哪家餐饮服务单位(餐馆、西饼店),就知道消费的是这家餐饮服务单位的产品(餐馆的盘菜、西饼店的现烤面包)。
国家没有规定餐馆端给顾客热气腾腾炒菜的盛菜容器--—盘子(或其他部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餐馆消费者都是从餐馆悬挂的营业执照上获悉餐馆的名称、法定地址、负责人等信息。申请人取得的是《餐饮服务许可证》,销售的是现制现售的产品,其法律适用标准应予餐馆加工制作的盘菜享有同等法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