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发展农村经济,高效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自愿承包甲方座落于
的土地种植水果。根据《土地管理法》 、 《合同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拟定以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座落于 的耕地 亩,旱地 亩)土地使用 权租赁给乙方作为种、 养殖使用, 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30年, 自 2015年 7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面积界址以双方核定为准。
二、乙方按旱地每亩 元,稻田每亩 元的土地承包费于每年 12月 30日前付给甲方,每年应付承包费共计为: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若延误兑现时间超过 3个月,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管理权。
三、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在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 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对承包的土地享有生产自主权,经营管理权,产品效益 权和处理权。
四、合同期满后,乙方若继续承包,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费另行商定, 若不继续承包,应无偿转让其承包地上的果木及各种设施。
五、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原因,不能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乙方应按时兑现 承包费。
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提前一年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不再承担土地承包费。
七、本合同正式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望双方信守承诺,不得违反。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