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能够证明该内设机构签订该合同得到了公司的授权,那么合同有效;
2、如果该内设机构签订合同时没有公司授权,但签订以后,公司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这里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也包括公司替该内设机构接受货物或者付款等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
3、如果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而且有证据证明履行地点在公司的工地,而且内设机构是公司名下的内设机构,那么公司应当知道,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4、无法证明该内设机构与公司有关,而且合同履行与公司无关的话,应认定为合同自始无效。
因此会出现虽然合同名义上的主体是公司内设机构,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仍然视其为法人本身,从而一旦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则合同的后果也应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