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个人并不承担缴纳义务。出事村医不能自己缴纳工伤保险费,然而到底谁该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却是个问题。
据了解,出事村医由当地的村委会聘用,从国内普遍的情况来看,一般不会签订具体的劳动协议。同时,该村医与当地的乡镇卫生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当前国内的相关政策法规,律师认为,乡镇卫生院应当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观点不完全正确。在因工作意外身亡之后,现行的政策制度确实无法给这名村医提供保障。
当前,我国有135万多名村医,在很多地方,村医的农民身份一直没有改变。这些村医支撑起农村三级卫生网络的神经末梢,却游离于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没有被纳入劳动合同管理的范畴。制度的缺失导致村医保障的缺乏,一旦村医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出现人身意外,小则成为家庭之痛,大则引起整个村医群体的不满。
改善村医工作条件、优化执业环境,已是当务之急。在医改进程中,村医承担着越来越明确的工作职责,小到预防接种,大到为村民建立健康档案。在这个过程中,翻山越岭、爬坡过坎是人们对村医的既有印象,危难险重的职业特点难免带来意外伤害。为他们建立合理的保障制度,使他们心无旁骛地为村民提供服务,既是推进医改的有效手段,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责任的体现。
另一方面,国内相当大一部分村医群体年龄偏大,却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退休,在工作中出现意外情况已非个案。对这部分群体,应当未雨绸缪建立适当的风险化解机制,将村医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为其提供各种交通意外保障,使之出现意外后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