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正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事项的问题解答:
1、补正时间。受理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开端,而提交补正材料的目的在于决定是否受理该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院不能确定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受理前且在其规定补正期限内进行补正。
2、补正后的处理方式。对于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据情况可以作出三种处理决定:一是受理。补正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二是不予受理。补正后,复议申请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是告知。补正后,发现该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此外,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
3、补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补正期限之所以不计入审理期限,原因在于复议机关在收到补正材料之前,仍然无法确定该申请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因此,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此外,补正所用时间,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递交补正材料的在途时间等,这些期限都不应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