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3、《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据此,针对要试合同,虽然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但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就视为成立,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虽然业主未签订合同,但是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其服务义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因此没有签订物业合同也要按规定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