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起算: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愿履行不受限: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中止: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不当得利诉讼时效中断的话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