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民法理论对不当得利研究颇多,但是基于其常识性和公平正义理念,我国《民法通则》仅有第92条对不当得利进行了规定,即“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种表述虽然简单,但是不仅指出了不当得利的形态和构成要件,也指明了如何处理不当得利的路径,或者说救济方式。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
1、没有合法根据。所谓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取得对方的财产或者利益时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合法的。比如,代他人收取房租,并据为己有,拒不返还。代他人收取房租或有对方授权,但是最后拒不返还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2、一方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之得利恰恰说明了,要构成不当得利必须有一方获取利益,具体来说,这种利益应局限于财产利益,而非精神利益。
3、另一方受损。相对应地,一方得利,另一方受损,否则不当得利就没有非法的原因。
4、利益与受损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不具备因果关系,此方受损并非由于彼方的得利,则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损和得利可以是不同形态,并非一定是同一形态,比如有一方得利的是金钱,另一方受损的是物品,这都不妨碍不当得利的形成。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有哪些?
既然是不当得利,义务人或者得利方就必须返还。但要怎么返还呢?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虽然规定了应当返还,但是并没有规定返还的方式。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以及实践现状,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可以有两种:
1、原物返还。如果得利方在受损方获得的不当利益是有形物,且在返还时原物存在,则在返还时原则上应原物返还。比如说不当获得邻居家的洗衣机,返还时将该洗衣机返还时即可。
2、金钱偿还。这种情况是在原物已经不复存在或者不存在原物时采用的返还方式。在原物已受损不存在时,返还的金额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果不当得利是是劳务等无形物时,应偿还劳务等的通常报酬。当然,如果不当得利的是种类物,如多取了银行的金钱,则只要返还等额的种类物即可。 以上就是不当得利返还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