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汽车保险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 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
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 发动机损坏。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 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 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 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保险 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
(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
(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
(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 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 私有、 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 以及他们所有或代 管的财产;
(三)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 均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