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条件首先要具备:一是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四是属于申请复议范围;五是属于受理机关管辖;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被受理,就同一事项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对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问题作出了规定,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根据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行政程序往往要先于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正在进行时,司法程序不能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