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只是一种在申请专利时才会因之前在其他国家申请的专利而获得的一种附属权利,本身不能单独存在,只有将最初始的专利转让才可能将其附加的专利优先权一并转让出去(专利许可不具备此类权利)。其次,专利优先权必须是获得授权后才有可能行使的权利,单单申请并不构成优先权的存在基础如果一份申请有A和B两个共同申请人,那么B不经过A的同意是无法单独把申请权转让给C的,但是B能不经过A同意把优先权单独转让给C,然后光以C的名义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吗不能优先权是附加在专利转让内的,B无法只转让优先权,更不可能不经过A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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