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
1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2 . 《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3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工伤职工身份证双面复印) (原件和复印件)
4 . 《个人书面申请》(跨统筹区户籍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选择方式三,且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需提供1份)及《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一式两份) (原件)
5 . 《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根据条例规定提交离职证明(5、6级需本人提出自愿的离职申请;7-10级提供离职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6 . 《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复印件应印有存折帐号的页面,且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非实名制(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7 . 《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广州市工伤医疗康复费审核单》(原件复印件,注:由需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提供),如无则需提供工伤病人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病历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8 . 非实名制(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另需提供总承包公司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原件)
办理流程
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是否符合待遇申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