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2008年的2月1 日零时起执行新的交强险,由此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另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而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为950元/年。
持有旧保单的投保人,如果是在2008年2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赔付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另外为了加深大家对对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保险条款的理解我们整理了几个名词解释提供给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