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82号 ) 规定, 符合条件的 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 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收入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相 关税费 -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 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 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 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 权转让收入, 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 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 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 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合同签 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