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但也并非绝对,专利权人恶意、依常理不应为造成损失照赔。 在我国,法的溯及力这一法律术语只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民事法律中未采用这样的说法,但在民法中有关于法的时间效力的规定,即法律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具有约束效力,这与刑法上的溯及力是异曲同工的内涵。我国现行的法律在正式颁布时,通常会在最后附加附则一章,该章写明该法律、法规从何时起实施、以及在该法律、法规颁布之前的规定与新规定相冲突抵触的如何对待的问题。这一附则的规定表明了在此规定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一般不受该规定的约束。 当然,这只是一般规定,我国法律基本上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也不是绝对的,个别法律中也规定了事实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比如知识产权方面的某些规定,《专利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该款规定中有部分内容就是新规定不溯及既往的例外,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在适用法律上则不再依据前文所述的“不具有溯及力”的规定,而是应当给予赔偿。在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中,类似这样的溯及既往的规定并不多见,因此,读者应该记住民事法律主要是以不具有溯及力为原则。
上面就是专利转让能否溯及既往问题的答案,希望你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