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你问的一审不当得利二审合同纠纷的问题,一般不当得利诉讼中,主张权利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系借 款, 因此该笔给付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即使对方否认该款为借款, 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制度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 围, 以不当得利起诉, 这是主张权利方企图利用不当得利制度来追求 其主观上的 公平结果 ,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 符。
2.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 无法律上的原因 即给付欠缺原因并 非单纯的消极事实, 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 应予以具体化 和类型化, 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 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 因为其本人是主动给付该款, 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 应当由其承 担举证困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