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与被告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继任的委托代理人徐亚萍、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份,原告所在的社区房屋拆迁,原告共得拆迁补偿款353755元。2015年3月份,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所有的拆迁补偿款353755元从银行取出存至自己名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此款,但被告拒不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金353755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