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不当得利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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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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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名买房不当得利纠纷首先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如果说协商不成的话,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通过借名买房的话,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的,一定要仔细的审查相关的合同条约规定。

借名买房不当得利纠纷怎么解决?

一、借名买房不当得利纠纷怎么解决?

借名买房不当得利纠纷首先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如果说协商不成的话,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借名购买房产可能发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房屋产权登记人反悔要求收回房屋;因房屋登记人负债导致房产被查封或执行;登记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借名购房内容不知情或不认可借名;实际所有人要处置房产时,登记产权人不配合或找不到;其他政策法律风险等。

房屋属于不动产,按《民法典》规定以登记为准认定所有权归属。这是硬性的法律规定,基于这个原因,在不改变登记产权的情况下,没有什么文件能绝对避免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

风险有大小、多少之分,签署一份比较完善的协议可以降低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在发生风险时能起到补救作用,当无法补救时有机会通过其他方式挽回损失,至少能避免房钱两空的情况发生。

比如有些借亲友名义购房的,因为面子原因,没有签署书面文件,时隔多年,亲友关系发生变化或被借名的亲友去世,被借名一方不承认借名购房关系,以租赁、借贷等理由要求收回房产的案子时有发生。

如果有一份健全的协议,至少能证明双方的真实关系,如果没有,风险显然就相当大了。

再比如发生因登记产权人的其他债务查封执行该房产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实际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有可能被法院认可、接受。如果没有足够的客观证据,仅凭双方口头的说法,显然是很难认定的。

当然,借名购房行为,有时是为了规避相关购房政策,因此也可能会导致借名购房协议无效。即使如此,有一份书面协议,至少也能在无法保住房产的情况下,让实际所有人能挽回金钱损失,不至于发生房钱两空的窘境!

二、签署协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不论是甲方还是乙方,购房时如果已婚,因购房资格实际是以家庭单位审核的,且婚姻期间购买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好签署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避免发生未参与签署的一方以不知情为由,对协议提出异议。如果被借名人是老人,最好要求其子女签署利害关系人知情同意的内容。

2、具体购房行为,可由登记方给实际所有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由实际购房人具体操作,也可共同出具操作。但相关协议、房产证、票据等文件,实际所有人应要求持有原件。

3、除协议外,实际购房人还应有充分证据证实购房资金来源。因此,付款行为最好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并保留相关凭据。

4、为保证房产不被登记所有人擅自处置,或不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在全款购房,不涉及银行抵押的情况下,实际所有人可以要求登记人协助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更加安全。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借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话是不建议的,因为社会产生很大的一些风险,同时还会有一些纠纷的产生,比如说关于房屋的产权纠纷,还有就是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都是有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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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不当得利纠纷怎么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借名买房不当得利纠纷怎么解决,签署协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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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纠纷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1.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
2.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3.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4.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5.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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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侵权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侵权纠纷怎样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侵权纠纷怎样处理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纠纷还是继承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原告A与被告B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生育一子。后因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6月协议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8年10月8日,婚生子于放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被告获得14.5万元的赔偿款。因被告独吞赔偿款,原告向对赔偿款予以分割。对于本案案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的是财产分割纠纷,
(2)本案中被告B没有合法理由使自己受益而使原告受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继承纠纷。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分割纠纷,但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财产是其婚生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该赔偿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其婚生子的遗产,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应属于继承纠纷。
(2)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首先,不当得利属于合同纠纷,在诉讼构造上应为两方对立,而本案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是
第三方的财产。
其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B获得赔偿款有合法依据,而原告遭受损失也并不是由于被告B领取赔偿款的行为所导致的。
最后,若本案为不当得利,则被告承担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被告并未从原告处获得利益,何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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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不当得利纠纷怎么解决?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借名买房不当得利纠纷怎么解决?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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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什么是不当得利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纠纷的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 2.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3.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4.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5.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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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1、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2、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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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有一朋友不信被卷入一场不当得利的纠纷案件中。想问一下谁有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书的案例,谢谢。
[律师回复]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芶**,**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甘某某,男。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诉称:2013年宾川县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景谷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景谷县2012年保障性住房工程三标段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对工程名称为“某某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住房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由于原告作为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某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故该项目施工由原告进行。被告系在西双版纳做工程的私人老板,被告与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3年3月8日,被告委托第三人甘某某作为乙方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建筑协作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合作的权利义务。上述协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景谷县2012年保障性住房工程三标段建设工程交由被告施工,由原告按工程进度向被告拨付工程款。在2014年年底,被告在未完成协作协议约定的部分工程,未支付部分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不辞而别,悄然撤离工程地点。后经发包方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完成该项目的水电部分、门窗安装、栏杆安装等剩余工程。现“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上述工程原告总的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590万元,实际原告只应向被告支付520万元工程款,由于被告未完成全部工程,原告为被告支付了30万元工人工资和40万元的材料款。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找到被告,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分别写下30万元和40万元的两个条子给原告,被告承诺在2015年6月20日向原告支付30万元,在2015年8月底向原告支付40万元。至今为止,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两笔总计70万元的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立即向原告返还人民币70万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本案不符合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首先,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是工程款,而该工程款是依双方约定获得的,因此不存在没有合法根据。
其次,该工程至今还未完工,双方之间最终还没有进行合法的结算,因此不存在被告取得了不当得利。
最后该工程发包方已按工程进度拨款给原告,而原告却没有按约定将应付款项拨付给被告,因此原告根本不存在利益被损害的情况。综上,本案不存在任何的不当得利。原告未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资金不足而停工40天,最终退场。目前工程尚未完工验收,双方还未正式结算,因原告违约给被告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在签合同前,被告已经跑了几次,因为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拖延进场,而原告应该拨给被告的进场款一直没有拨,导致被告前期资金受到损失。被告现在已经做好的工程进度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的起诉标的,但双方一直都没有进行工程决算。
第三人甘某某辩称:被告当时是我的老板。我在景谷县负责施工期间,被告说他的资金跟不上,要让原告去做工程,
然后原被告双方就到了工地,他们就问我到底欠了多少材料款,我算了大概有40万元;另外30万元是工程停工了,准备再开工要用的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各自主张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中标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标情况;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证明某某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及内容;
4.房屋建筑协作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的时间,工程名称及合同内容;
5.明细分类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过590万的事实;
6.客户存款回单原件十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7.收条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590万元工程款,被告向原告写收条的事实;
8.承诺书、工程材料欠款清单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70万元款项至今未支付。经质证,被告对第
1、
2、3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第4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说明被告所施工的项目就是原告方的中标项目,协议约定的进场时应支付款项和工程完工时支付的款项未支付;对第
5、
6、7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被告及其工人收到590万元是事实;对第8组证据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说明其中30万元的承诺书是由被告先支付给原告组织人员继续完成后续事宜的情况下写下的,40万元是前期施工时应支付给供货方的材料款,双方约定待工程结算后从被告应获的工程款中扣除。第三人甘某某对第
1、
2、
3、
4、
5、
6、
7、8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第
1、
2、
3、
4、
5、
6、7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第8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建筑协作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纠纷不属于自然人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
3.卡交易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只有538万元,原告起诉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4.工程拨款表复印件三页、工程流水账记录表一份(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证明发包方按时支付给原告方工程款,而原告尚欠被告工程款的事实。
5.某某市人民法院依被告申请依法调取的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街分社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单二十三页,证明发包方转给某某公司的金额和时间与某某公司转款给原告的金额和时间是基本一致的,证明被告方不存在不当得利。经质证,原告对第1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第3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意见,说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40万元款项,其中有
1.5万元由第三人收取,另有50万元由被告方的工人收取;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方向不认可;对第5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方向不认可,认为发包方打款给某某公司与本案无关联。第三人甘某某对第
1、
2、
3、4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第5组证据表示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对第
1、
2、3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4组证据中工程拨款表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工程流水账记录表与本案关联性无法确认,均不予采信;第5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据上述举证、质证和认证,以及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2月8日,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某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工程。被告杨某是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建筑协作协议》,约定“甲方把中标(3标)的两栋11层楼房共伍仟个平方,按业主的施工图纸所含内容包工包料,一次性按工程结算造价付给乙方,图纸不含的附属工程由业主另外算费用。甲方需配备业主方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管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和技术,协助乙方顺利完成该项目,费由甲方负责。在正常履行协议中,甲方须在每个月的二十六号按工程进度款的百分之八十付给乙方,以保证该项目能正常生产……。”原告在该协议甲方处签字,第三人甘某某受被告委托在乙方处签字。2013年6月18日,作为发包人与新元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某保障性住房工程”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新元公司。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于2013年底进场施工,被告请第三人作为乙方的施工负责人,原告代表甲方负责工程监管。第三人代表乙方与案外人杨家兴一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杨家兴一方。被告施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工程款53
8.5万元。自2014年底开始,被告因资金紧张无法正常施工,未能向杨某某一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后原告代被告向杨某某支付了被告施工期间拖欠杨家兴的工程款50万元,并向第三人支付了共计
1.5万元。2015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从2014年到2015年5月20号止共收到段兴华工程款伍佰玖拾万元整(5900000.00元)。此据。杨某。2015年5月20号。”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承诺在2015年6月20日付给段兴华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此据。杨某。2015年5月20日。”同日,经第三人甘某某核算,作出金额合计为40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清单一份,并在该份清单上注明“2015年8月底付清”字样,原、被告均在该份清单正下方签字确认。此后,该工程继续由原告负责施工,被告未再参与该工程任何事宜。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的承诺书及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材料款清单上载明的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期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款。至起诉时,“某某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工程未竣工验收,原、被告双方亦未进行工程款结算。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原告接手该工程时,原、被告已约定被告最终应得工程款数额以审计数额扣减相应费用后所得数额为准,以及工程材料款清单上载明的40万元为被告施工期间所欠的工程材料款。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被告向其出具的承诺书及被告签字确认的工程材料款清单为依据要求被告返还其前述单据上载明的款项,被告辩称其施工期间,原告未按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建筑协作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且工程尚未竣工,双方未最终结算,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该款。原告辩称其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590万元,该款除支付杨家兴的工程款50万元外,被告实际用于工程的款项为470万元,被告对剩余70万元以承诺书及确认工程材料欠款的方式向其承诺支付,该款属不当得利,被告应予返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代表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协作协议》后,被告方据此协议施工,原告向被告方支付了工程款,2015年5月20日,经双方协商,约定由原告方负责继续施工,被告方应获得的工程款以最终审计数额确定。现原告主张其只应向被告支付520万元工程款,对于其多支付的70万元被告应予返还,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审计材料,以证明截至2015年5月20日,被告方完成的工程量及被告方实际应得的工程款数额,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中有70万元属被告不当得利,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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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一般是不可以担黑名单的,不当得利是属于没有合法的依据而有损他人的利益,这种行为只要情节不严重的话,那么是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严重的话一般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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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 2.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3.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4.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5.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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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是侵权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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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姐姐最近他有涉及一场有关不正当得利的相关官司,但是他不知道法院可以解决这场纷争吗。请问不当得利纠纷联系不到,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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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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