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河市老工伤五项待遇具体规定是什么,回答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和《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黑市政办发〔2015〕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一审核、全面解决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安置厂办大集体工伤职工。
二、适用范围
(一)厂办大集体中已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厂办大集体中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工伤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由主办国有企业提出申请,按照我市老工伤人员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享受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
(三)厂办大集体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在改革清算时,依法由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四)已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厂办大集体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和生活护理费,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厂办大集体改革前,已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筹资标准
已参保或尚未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费用标准确定为:1-4级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3万元,5-10级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8000元。
四、险费清算
(一)已参保或未参保厂办大集体企业,应补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欠费和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补缴的工伤保险费用(含趸缴)需由厂办大集体企业一次性缴纳。由于企业原因不能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工伤人员待遇由厂办大集体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前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解决。
五、工伤确认
已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进行认定;厂办大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厂办大集体或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原始记录、事故证明、按工伤处理决定、《职业病诊断书》及明确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待遇的原始证明材料,由属地人社部门予以确认,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六、劳动能力鉴定
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重新鉴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纳入的老工伤人员作出一次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办理程序
厂办大集体主管部门需携带以下申报材料到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纳入手续:
(一)经确认符合厂办大集体主体资格的材料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符合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的材料;
(二)企业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档案资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资料及复印件;
(四)厂办大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出据的工伤人员没有获得任何工伤方面的补偿证明;
(五)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生存证明;
(六)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4张。
企业补缴相关费用后,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将符合纳入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工伤人员名单、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细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人员信息录入工伤信息系统,落实相关待遇。
八、其它
上述规定仅对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