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关于问下是贩卖人口与遗弃罪属于那种?这个问题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