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病保险理赔时效
对于保险索赔期限,我国《保险法》第27条明确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保险条款
对于保险索赔期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通常称为保险金申请时效,例如: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9906)条款》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明确约定:“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3.4保险金申请时效明确约定:“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由此可见,重大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索赔期限是5年,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期限是2年。凡给付身故保险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就有2个申请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