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符合肯定要求的,能够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成为反诉原告。反诉要求,必须符合民诉诉讼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借口;
(四)隶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他要求(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流程。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换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期满前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