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驳回是否意味着败诉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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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申请非全然失败,系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可能源于起诉资格问题(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无支持依据(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本质是国家机构调解纷争,我国公民可经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维权。败诉是诉讼过程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法院依法审理并依据法律作出的支持或否定判决。法院裁决以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形式呈现。
原告被驳回是否意味着败诉

一、原告被驳回是否意味着败诉

在法庭庭审结束之后,法院决定驳回原告诉讼申请的情况并非代表原告诉讼请求失败,而只是由于原告诉讼请求未满足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程序的规定,若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起诉要件以及本院立案时的标准,那么法院有权做出裁定将该诉讼申请予以驳回。

驳回的含义实质为法院对于相关事项不予处理,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并无合理依据。

并且,驳回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即是驳回起诉,这表示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起正式诉讼的资质,因此需要对其诉求予以驳回;

另一类则是驳回诉讼请求,即法院不能支持原告、被告或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意味着法院并不认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

这里提到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败诉,实际上都与最终裁决结果有关。

败诉这个概念,顾名思义需具备正式的诉讼程序作为前提,然后才可以谈论判决失败的问题。

而所谓的诉讼,无论在全球范围内哪种国家,其本质特征基本相当:

即指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在调节各方矛盾纠纷时,借助国家赋权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纷争。

在当前我国所实行的诉讼制度中,公民和法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主要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至于败诉,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争议所产生的最后结果。

而诉讼结果则是由法院经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运用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决,从而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否定。

按照这种理解,诉讼结果在法院裁决文书上通常表现为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这三种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被驳回了表明就败诉了吗

实际上,并非绝对如此。驳回主要分为两种状况,首先,被称之为“驳回起诉”的情况下,法院调查后发现原告并无诉讼主体资格授权,对于其提出的诉讼申请予以驳回;这种驳回意味着原告在法律程序中的败诉,仅仅是由于原告的起诉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被称为“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中,法院对于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提出的诉讼申请也不予认可。这两种情形都代表着法院对当事人所持主张持反对态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庭庭审结束之后,法院决定驳回原告诉讼申请的情况并非代表原告诉讼请求失败,而只是由于原告诉讼请求未满足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程序的规定,若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起诉要件以及本院立案时的标准,那么法院有权做出裁定将该诉讼申请予以驳回。

驳回的含义实质为法院对于相关事项不予处理,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并无合理依据。

并且,驳回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即是驳回起诉,这表示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起正式诉讼的资质,因此需要对其诉求予以驳回;

另一类则是驳回诉讼请求,即法院不能支持原告、被告或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意味着法院并不认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

这里提到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败诉,实际上都与最终裁决结果有关。

败诉这个概念,顾名思义需具备正式的诉讼程序作为前提,然后才可以谈论判决失败的问题。

而所谓的诉讼,无论在全球范围内哪种国家,其本质特征基本相当:

即指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在调节各方矛盾纠纷时,借助国家赋权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纷争。

在当前我国所实行的诉讼制度中,公民和法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主要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至于败诉,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争议所产生的最后结果。

而诉讼结果则是由法院经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运用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决,从而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否定。

按照这种理解,诉讼结果在法院裁决文书上通常表现为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这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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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错对象  有的案件,涉及了众多对象,各对象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处理,有的可能与案件并无实际利害关系。原告没有搞清法律关系,随意,极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如对职务行为不公司、企业,而个人当然会败诉。  
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不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权,却又不依法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没有中断现象出现,而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现象,或者虽然主张了权利,却没有固定协商过程中的证据,诉诸后,被告矢口否认曾经协商过,结果因原告举证不能,当然败诉。  
四、管辖错误  明明约定了仲裁,原告却提讼。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却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明明是民事诉讼,却要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被裁定驳回。  
五、举证不能  有些案件,由于原告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不被采信,结果败诉。  
六、索赔过高  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索赔金额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结果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因举证不能败诉,还损失大量诉讼费。  
七、合同无效  有些案件,原被告所签合同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因其他情形属无效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被驳回。  
八、管理混乱  有的案件,由于原告方管理混乱,被告方所欠款项已被原告方业务员提走,而原告事先毫无察觉,因业务员是原告方代理人,被告完全有理由要求驳回原告。(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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