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技术转让,具体应该是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需要签订相应的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合同,并在合同内商定相关技术转让和实施的细节。 目前,社会上一些单位研究开发出一项技术成果后,往往宣布对该项技术成果拥有“所有权”。这种说法并不确切。通常,我俩只有对于专利技术,专利权所有人才有所有权。而非专利技术,通常不称所有权,只牵涉使用权和转让权的问题。 “所有权”指的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罚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是排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项技术成果,只有经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以后,专利权人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享有与所有权相类似的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排他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则分别,
第
一,它只存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具体说,一是在单位与工人之间,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隶属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隶属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二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商定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转让;商定使用权、转让权归两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征得另一方认可,所得利益由两方合法分享。
第
二,它无对抗
第三者的效力。这就是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属只在单位和其工人之间,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任何掌握该项技术的
第三方使用、转让同一技术。因此,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不是排他权利,而是非独占的权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