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流程
1、 名称核准
2、 工商设立登记
3、 印章刻制备案
4、 工商所企业备案
二、名词解释:
1、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 “特殊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三、 注册条件
1、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例如:北京天地缘科技中心(普通合伙)、北京安天服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 有符合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
(1)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载明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除载明前述事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出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5、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6、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 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3、 合伙协议
4、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指定委托书
7、 住所使用证明
8、 许可项目审批文件(仅限经营项目设计前置许可的,如快递业务)
9、 补充信息登记表
10、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派书(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企业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