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3年8月1日起诉与被告罗某离婚,贵溪法院上清法庭当日即受理此案,8月2日向被告罗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明确告知其举证期限为30天,截止9月1日。2013年9月3日,被告罗某向上清法庭提交反诉状,要求张某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120000元。【分歧】本案被告罗某的反诉是否应该受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该受理,因为反诉的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与本诉离婚纠纷有牵连关系,且本诉的处理结果与反诉请求有相应的利害关系。
第二种意见: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来说,本案都不应受理。针对上述分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其
一,我国民诉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的被告罗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因而其提起的反诉不应受理;其
二,在实践中,依照本地农村风俗,男方将约定的婚约彩礼付给女方及其父母,而离婚纠纷的原告具有主体上的唯一性,被告反诉返还婚约彩礼,会造成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混乱,故不应受理;其
三,反诉的目的应与本诉的目的形成对抗,即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本诉,本案中,本诉的目的在于要求离婚,反诉的目的在于要求返还婚约彩礼,一个是要求解除涉及的人身关系,一个是要求金钱给付,两者的目的无法形成对抗,无法抵消或吞并,反而是反诉请求依赖于本诉的处理结果,故本案的反诉不应受理。综上,笔者认为,离婚纠纷中被告提出婚约财产的反诉,不应受理。以上就是关于婚约财产民事反诉状范本内容问题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