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如何打官司之起诉前要想清楚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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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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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这场官司是否有打的必要,如果起诉,自己是否一定能够胜诉。2、自己是否能够有时间和精力把官司打到底。3、即使把官司打赢了,对今后是否有利。打官司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不能靠一时的冲动,要经过认真思考以后,再决定是否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起诉前要想清楚

打官司之前,还是应当仔细想一想各方面的利弊,不能滥用诉讼权。在向人民法起诉之前,应当认真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这场官司是否有打的必要,如果起诉,自己是否一定能够胜诉

在实践中人们看到了这样一种现象,两人争吵,都认为自己有理;同样,到法院打官司的双方,都确认自己一定能够胜诉。其实,是胜诉还是败诉,要用国家法律来衡量,而不是靠自己的“自我认为”。在打官司之前,应当学一学法律,把自己的主张用法律来衡量一下,如果确实有胜诉的把握,这才可以起诉。

二是自己是否能够有时间和精力把官司打到底。

向法院起诉以后,有许多案件拖延时间很长,由于自己的工作、学习、经营都十分紧张,自己是否能够有时间把官司打到底,这必须要想好,并且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因为在实践中,有不少人起诉以后,官司打完了一审又要打二审,法院今天传、明天传,他们实在不耐烦了,官司打个半途而废,就不再打下去了,即使法院传唤也不到庭,致使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由于官司的争议标的不大,他们对官司是否胜诉也不在意。须知打官司是要牵涉许多时间和精力的,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是即使把官司打赢了,对今后是否有利。

比如与经营多年的伙伴打官司,虽然胜诉,但“一场官司一场仇”,影响了以后双方继续合作。胜诉所得的一点蝇头小利,造成了因为失去经营伙伴而带来了重大损失。权衡利弊以后,这样的官司就不应该打,应该在小处忍让,大处争取得到更大的利益。

打官司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不能靠一时的冲动,要经过认真思考以后,再决定是否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当然,被人家起诉了,自己处于被动地位,也只好应诉。


总之,应对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律事务的处理也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诉讼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图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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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上不可以与父母断绝关系。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属于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所以是不可以通过法律来解除或断绝父母与孩子的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是,父母与孩子的经济关系,则可以通过法律来处理。例如,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阻止以后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对于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法律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没有办法解除的,也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签订了类似于解除血缘关系的协议,也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可以通过收养来消除你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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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怎样打赢离婚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教您怎样打赢离婚官司问题解答如下, 教您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问: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我们结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内容共总结了以下29条: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的;
1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
3、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1
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6、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
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
9、包办、买卖婚姻,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
1、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
2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一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确无和好可能的;
2
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
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2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2
7、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
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一方可以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
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最高人民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问:诉讼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扶养的问题?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
哺乳期应归女方抚养
子女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扶养,例外情形为以上
(1)
(2)
(3)
子女满2周岁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问:不随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一般给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问:离婚后债务由谁承担?
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里就要求:
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婚前由一方按揭买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后此房归谁?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房子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份由婚前买房人补偿给另一方。
教您怎么打赢离婚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教您怎么打赢离婚官司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教您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问: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我们结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内容共总结了以下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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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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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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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打官司之被人告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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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问:诉讼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扶养的问题?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
哺乳期应归女方抚养
子女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扶养,例外情形为以上
(1)
(2)
(3)
子女满2周岁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问:不随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一般给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问:离婚后债务由谁承担?
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里就要求:
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婚前由一方按揭买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后此房归谁?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房子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份由婚前买房人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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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之前所说的没解释清楚吗?我级签定为工伤九级如果我现在辞职不干公司会赔偿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
请问我之前所说的没解释清楚吗?我级签定为工伤九级如果我现在辞职不干公司会赔偿我吗我咋夜已付了5元
[律师回复]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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