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法第45条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