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征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应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列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时暂免征税。上述内容就是对于原始股东如何缴税问题的相关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