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粤公意字〔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真实户口,应予以保留;虚假户口,应予以注销”。经核查,您持有汕头和深圳双重户口,其中汕头户口为真实户口,深圳户口为虚假户口。因无法联系到您前来深圳市公安机关办理深圳户口注销手续,根据《意见》第十一款规定,深圳市公安机关制发了《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公告期(公告期为60日)满后,您仍未到深圳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2015年7月,深圳市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依法注销了您的深圳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