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相较于猥亵行为,强奸涉及到更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对受害者身体上的掌控力度更大,普遍观点认为强奸行为的性质比猥亵更为严重。
2.猥亵,定义为旨在激发或满足个体性欲而采用性交方式之外的各种不道德性行为。
3.强奸,则是一种违反受害者意愿,通过暴力、恐吓或伤害等手段,强制受害者进行性行为的违法行为。
其中,强奸行为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的情况,是指由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受害者性器官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引发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导致受害者当场死亡或者经过治疗后仍无法挽回生命的状况。对于那些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杀害或伤害受害妇女、幼女的罪犯,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强奸罪的主体通常仅限于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女性无法构成该罪名,她们可以作为教唆犯、共犯以及间接正犯参与到强奸罪的实施过程中。然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存在“部分行为共同负责”的特殊规定,女性有可能会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共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