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规定,
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儿子已经成年所以儿子应当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而且也算是尽赡养义务。监护和照顾精神病的父亲是法定义务是不能放弃的。除非儿子不具备作为监护人的条件。
财产继承方面国家《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以上就是关于精神病人监护人变更财产分割的相关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