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在收养小孩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收养关系要成立, 除了要符 合收养的实质要件,还要履行收养程序才行。
收养行为成立, 不仅要求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同时, 还必须 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 在我国, 成立收养的法定必经程序是收养登记, 而收养协 议与收养公证是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的程序,是对收养登记的必要补充。
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 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 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可见,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而收养关系则是在登记之日起成立的。
为保证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办理收养登记时, 当事人必须亲自 到场,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 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 须出具其作 出并经过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 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 居住国外交机关和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送养人为公民的, 须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送养人为社 会机构的, 须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被收养人 是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时,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收养申请书应包括收养人情况、 送 养人情况、 被收养人情、 收养的目的以及收养人作出的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 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 查, 以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的期限不 得超过三十日, 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 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公告期为六十日, 公告期届满无人认领的, 视为查 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的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的期限内。
经过审查, 对证件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 准予办理收养登 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 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 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