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对办理结婚登记户口显示已婚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lt;婚姻登记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本人是否有配偶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则由本人声明,声明内容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即可。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以户口簿登记的婚姻状况确定当事人是否有配偶,而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声明。法律这么规定,
首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其次有效的避免了由于户籍登记的不规范而限制公民结婚自由的权利。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不予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希望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加强学习,增强业务技能。依法及时有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或帮助,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树立政府机关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