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发包方) 1组村民
乙方(承包方) :
乙方就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一事,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 、 《合同法》 、 《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地点、四至及面积
乙方承包甲方林地小地名:尖儿湾。 四至:东至田公路; 南至湾(罗家湾山交界) ;西至岭(罗家湾交界) ;北至公路 面积 12亩。林地详细四至界线见附后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二、承包方式、期限
乙方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乙方拥有承包甲方荒山造林后 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林木所得收益甲乙双方采取比 例分成方式。林地承包期限为 25年,即从 2013年 1月 1日 至 2038年 12月 31日止。
三、分成方式
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得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 甲方享受林木收益的 30%,乙方享受林木收益的 70%(若林 木由乙方自行采伐出售须扣除采伐时的税收、人工费、搬运 费及其它杂费) 。
承包期内,在不损害甲方利益情况下,乙方有权将林木 所占份额由子女继承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阻拦。
四、责任和义务
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完成造林任务并承担管护责 任, 并使成林。 其生产人员安排及生产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 甲方无权过问。造林和管护所需资金由乙方金额承担。 甲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权属清楚、无山林纠纷,并协助乙方
防止山林火灾和人畜破坏。若发现村民耕牛等性畜在造林地 放牧或人为毁坏林木,乙方一经查实有权依乡规处罚。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承包林地内 从事其它非林业生产活动(如放牧、挖矿、取土等)或出让 给第三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林权证书。
五、 甲方林权证不能抵押出卖,如果抵押出卖,后果自 负。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在林地承包期内发生争议的,尽量通过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七、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八、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林权办一份。 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住 址:住 址: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 证 人:
鉴证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