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作各方 :
A :C :
B :D :
二、 合作形式 :
由合作各方作价按股份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年限内的所有 权, 并按所投资金的比例享有 “承包地” 的除正常运营所开支后的盈余。 各人需经常不定时到现场进行办公以解决问题。
三、 合作各方的责任 :
1、 负责全局的管理和调度, 根据前期的运作经验作出以后的大体 工作方向,负责当地民风、民情、民事考察和处理。以前经营成果作价 45万元股金入股合伙人。
2、 以 60万元人民币 (大写) 陆拾万元现金作为股金入股合伙人。 并以最大股东的名义负责“承包地”的法人身份,需对合作事宜的资金 走向、流动、使用做出明确的安排或意向。负责正常合作条件的资金统 筹安排。
3、 :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需对“基地”管理人员的使用有 明确计划和安排, 对一年四季的管理有明确的措施和建议。 保证 “基地” 的生产管理正常运作。每个生产忙季都需有一段较长时间驻地办公,进 行现场管理。
4、 :以 2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现金作为股金入股合伙 人。负责“基地”生产技术;负责安排一位技术扎实、为人可靠的技术 人员到位,长期驻地管理;负责苗木的生产管理。
四、 合作各方的权利 :
合作各方在精诚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共同目标即最大程度地,最低 期限里获得利润,由此明确各方的权利。
1、 :协议生效前的所有农作物收益归其支配,完全归其所有。现 场地内的苗木基础设施、生产机械和工具等物资归“基地”集体所有, 属于合作体的共同财产。
在“基地”收益偿清合作各方所投资金后,并留足“基地”的正 常开支后,按所占股资比例(所列后附)分得红利。
2、 :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有其绝对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基地” 在偿清各方所投资金,并留足“基地”正常开支后,按比例分得红利。
3、 :享有各股东协议的 10份股权(其中 A 占 5股, B 占 3股, D 占 2股) ,充分享有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在“基地”收益偿清各现金 投资人,并留足“基地”的正常开支后,按其合伙人名义下的股份分得 红利。
4、 ,权利同上述,享有自己所占比例的分红。
五、合作各方的共同财产——基地
合作各方对“基地”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和共同的责任权。合作各方 必须全心全意经营,使之早日正常运转,早日盈利。
必须明确的是,经营所得在偿清各投资人后,基地的所有财产归属 合作各方的集体所有,各合伙人按所投资资金比例享用。如有其他变动 可在偿清所有投资后另立协议。
六、合作各方的解散:
如果在若干时间后,合作各方的合作基础已不存在,则由各方协商 解除彼此的合作关系和义务。 并由实际发生的具体情况决定合作各方的 共同财产的分配。
如果在未盈利前已没有各方的的合作基础, 则各方友好协商对当前 财产的作出合理评估或妥善处理。按比例偿还各投资人的资金,不足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