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涉及多个子女为赡养父母签订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关于赡养协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该法并未明确界定赡养义务的性质,关于违反赡养协议的法律救济等更是处于空白状态,法律关于赡养协议过于概括的规定,致使实践中违法签订赡养协议的情形屡见不鲜,子女常常以赡养协议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
一、关于赡养义务的法律属性
赡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赡养人之间赡养义务的具体约定,因此,赡养义务的性质决定着赡养协议的效
力认定。从赡养义务的承担主体不难看出,其是专属于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的义务。该项义务依附于赡养人,不具有转让性,是身份义务的一种,学者将其称为专属义务。
赡养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作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内部间的约定,并不拘束被赡养人。即使子女间订立了赡养协议,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亦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
二、子女间订立的各自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无效
赡养协议系子女之间为赡养父母订立的协议,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常存在于两名以上子女的家庭中。此种分别赡养协议,实质上免除了子女对一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属无效约定。协议认定无效必然涉及无效后的处理,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原则上应该相互返还因履行合同取得的财产,此种做法显然与赡养协议具有的特殊身份属性和人情伦理相悖。为化解此种危机,我国有学者认为,可以将此类协议作为部分有效和部分无效合同认定,已经履行的视为有效,而应该履行但进行分割的赡养义务约定则视为无效。
无效应该及于协议全部。因为,在分别赡养协议中,赡养义务约定的基础就是分别赡养,如果认定分别赡养无效,否定了协议订立的基础,必然导致赡养内容的重新划分。至于赡养协议被全部认定为无效是否会因无效合同的返还后果触发赡养的道德伦理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如上所述,赡养协议只对子女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子女间产生相对于父母的按份赡养之债,但对父母来说,仍然有权向任何一位子女主张赡养权利。可见,即使分别赡养协议被确定为无效,也不会发生先前父母接受赡养财物的返还问题。
三、法院对分别赡养协议的处理 分别赡养协议都是父母健在时签订的,由于父母身体状况、寿命长短以及与子女相处情况都有较大差异,必然客观上导致子女实际履行的赡养义务多少不一,容易引发纠纷。对于此类赡养协议被法院确定无效后,子女赡养义务份额的重新确定就成为法院需要面对的问题。
如上所述,赡养协议被确定为无效,并不发生老人接受赡养的财物返还问题,但赡养义务的再次分配中需要考虑赡养义务的平衡。我国法律仅是概括地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至于实际履行份额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葡萄牙民法典规定,由多人负扶养义务时,各人按作为受扶养人之法定继承人所占比例承担责任。意大利民法典规定,赡养费以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经济状况按比例支付。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子女之间经济状况没有太大悬殊,则常判决子女均等承担赡养义务。
当分别赡养协议被判定无效后,如果子女一方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则法院在重新确定赡养义务时应在经济负担的划定上予以考虑。就赡养义务中的财产性义务,参照子女对父母尽过较多义务一方支付的财产多少,酌情减轻其承担份额,最大可能使子女的赡养义务保持平衡。
上面是分别父母赡养合同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