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收养程序:收养人所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登记照(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2张)、被收养人的登记照(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2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2张)。
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它有关事项。
2、送养人所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需提供: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需提供: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需提供: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实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实不明的证明;死亡一方父母放弃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办理地点
1、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
2、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在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生父母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在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生父或者生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