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一)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式样一)。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式样二)。
四、政策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说明:“本人的婚姻状况”由本人提供婚姻登记证书即可。
五、联系方式
各区(市)县民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附后)。
六、证明材料有效期
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可以参考一下《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