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无力赡养 老人失去照护
现年80多岁的徐大爷夫妇,育有一子一女,不幸的是多年前女儿因为患病离开了人世,几年前自己的儿子也患病住进了医院,经过医院检查基本失去了劳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疗养。无奈之下,徐大爷夫妻提出了让孙子赡养自己的请求,但孙子认为其没有赡养的义务,只能在经济上提供适当的帮助却不能履行赡养义务。徐大爷多次和孙子进行沟通,孙子均表示拒绝,无奈之下徐大爷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将孙子告上了法庭。
调解
法院进行调解 老人要求获支持
根据老人的诉讼,法院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徐大爷的女儿已经去世,儿子也的确失去了赡养的能力,考虑到徐大爷夫妻俩年龄较大,生活也比较困难,需要人赡养,因此在徐大爷和他孙子之间进行了调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和孙女以及有能力的外孙和外孙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而在徐大爷的案件中,其孙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有负担和赡养能力,同时徐大爷的女儿已经去世,儿子卧床无力赡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孙子应该履行赡养徐大爷夫妻俩的义务。
另外,除了上述情况孙辈应该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外,如果出现孙子是由祖父母抚养长大或者孙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的情况,孙辈也应该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