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赡养人必须是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
(三)赡养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不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政策的内容;
(四)协议监督人应自愿,并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赡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四)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条款完备,文字表述准确;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被赡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赡养人之间共同签订赡养协议,并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办理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协议公证,可参照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